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9-12 09:33:00 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5日

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高效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作用,突破关键领域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力量,推动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设施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支持。

  (二)指标与分值。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分值40分;科技成果产出,分值10分;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分值40分;人才队伍建设,分值10分。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其中,研发投入包括承担纵向课题实际支出金额和承担横向课题实际支出金额2项二级指标;科技成果产出包括发表SCI论文或专著和I类知识产权数量2项二级指标;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包括检验检测收入、来自省内检验检测收入、登记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到位金额或作价入股折算金额、运行机时4项二级指标;人才队伍建设包括新增A、B、C、D、E类人才5项二级指标。

  (三)评价指标系数与得分计算。每个二级指标对应设有评价指标系数。根据指标完成值及评价指标系数计算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得分,一级指标得分不高于该项指标设定分值。综合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四)奖励金额计算。每年年初对设施上一年度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奖励基数确定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综合得分/100×奖励基数。单个设施每年奖励基数为1000万元。

  三、工作流程

  (一)省科技厅下达设施年度运行报告填报通知。

  (二)设施依托单位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对设施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五)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审核后的数据,计算绩效评价得分,根据奖励基数及奖励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六)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省科技厅负责根据设施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二)省财政厅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三)依托单位是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奖励资金纳入设施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资金支出科目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围绕设施开展的研发、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专用仪器设备研制、购置。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六)依托单位要合理制定奖励资金支出计划,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依托单位要将项目纳入单位科技项目统计归集,严格履行R&D统计填报义务,如发生漏报,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取消设施下一奖励周期获得资金支持资格。

  五、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设施转化应用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设施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省科技厅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提醒、督导等措施予以纠正。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将转化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

  (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形成绩效评价闭环管理机制。对于产出效益未达到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六)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的管理。省科技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依托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由省科技厅收回奖励资金上缴省级国库。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将记入科研诚信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将商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