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龙江科技情报 > 科技政策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8 10:04:00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1日

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国家高层次人才等与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第三条 按照“产业导向、分类管理、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功能分类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必备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二)具备完备的内控机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三)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符合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备案为成果转化型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成果转化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收入、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和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收入。

 (二)具备稳定的成果转化团队。从事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三)具备必要的成果转化条件。拥有承担成果转化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转化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备案为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或成果转化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50%。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二)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或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达到5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三)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在黑龙江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按程序直接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以质量绩效为导向,以成果转化为抓手,以助推产业发展为目标,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级进行管理支持。

 第十条 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将新型研发机构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级,绩效评价结果达到90分以上为“A”类、80分至89分为“B”类、80分以下为“C”类。

 第十一条 评价指标:

 (一)成果转化型。按照近三年形成新产品数量(30分)、成果转化收入(30分)、创办及孵化企业数量(10分)、创办及孵化企业成活率和盈利情况(10分)、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10分)、技术作价入股企业数量(10分)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二)产业创新型。按照近三年营业收入总额(7分)、技术性收入总额(7分)、研发经费支出总额(10分)、形成新产品数量(17分)、成果转化收入(30分)、创办及孵化企业数量(5分)、创办及孵化企业成活率和盈利情况(10分)、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7分)、技术作价入股企业数量(7分)指标进行绩效评价。2021-2023年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章 分类支持

 第十二条 初创期支持

 (一)成果转化型。对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初创期建设资助;对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或国家高层次人才(本人持股10%以上)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400万元初创期建设资助。初创期指注册运营三年以内。

 (二)产业创新型。对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60%的初创期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或国家高层次人才(本人持股10%以上)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60%的初创期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三条 绩效奖补支持。对备案时在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给予300万元绩效奖补支持,评价结果为“B”类的,给予150万元绩效奖补支持;其中由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或国家高层次人才(本人持股10%以上)参与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给予600万元绩效奖补支持,评价结果为“B”类的,给予300万元绩效奖补支持。评价结果为“C”类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备案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原则上只能获得1次初创期建设资助和1次绩效奖补支持。同一年度,同一依托单位,不重复享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资金支持。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申报评价程序

 (一)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备案通知,明确备案条件、支持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申报单位按照年度备案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请,经各市(地)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及评价,提出拟备案名单,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审核、评价及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拟备案和拟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备案。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安排意见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机构名称、投资主体、法人性质、业务范围等变更以及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与变更事项佐证材料,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后,予以变更。

 (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递交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参加科技统计工作。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按照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数据。

 (四)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1.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2.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3.存在申报材料和绩效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等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5.不配合提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效、经济增长贡献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6.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

 7.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绩效结果运用与监督管理

 (一)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的管理。省科技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内如有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等规定,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视其具体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列入科研失信、追缴支持资金、取消优惠政策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实施期三年,实施期满前根据行业发展及政策实施绩效确定是否延续期限或进行政策调整。原《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5号)同时废止。

  关于《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